陈颖律师亲办案例
冯某某诉济宁XX陶瓷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陈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量:882

案情简介:冯某某于2013年4月份于济宁某著名家居家装卖场内订购济宁XX陶瓷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卫浴公司)销售的恒洁卫浴面盆、坐便器一套,冯某全额付款后,XX卫浴向冯某出具产品订购单一份,载明订购产品,产品价款、产品交付方式为卖家送货安装,并载明了送货安装日期。产品安装过程中,XX卫浴派出的安装人员龚某说明冯某购买的产品不包含角阀,而安装该产品必须角阀两个,需另行付费。在与龚某协商后冯某向安装人员龚某支付70元购买两个角阀。约半个月后,在冯某及家人尚未入住的情形下,龚某安装的一个角阀断裂漏水,将冯某家中已粉刷完毕的墙面及家具全部浸泡,并造成楼下住户墙面浸泡以及楼道电梯损坏,给冯某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冯某与XX卫浴公司及安装人员龚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卫浴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办案思路:XX卫浴公司在答辩中强调安装人员龚某并非其员工,其与龚某为承揽关系,并且断裂的角阀非恒洁卫浴品牌,该角阀也并非XX卫浴公司出售给冯某,是安装工私自出售,并且漏水时冯某家中无人,也具有过错,XX卫浴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庭审之前,在对案件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我对于对方提出的这种答辩意见已经猜测出来,并预先针对该意见进行反驳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我方提出,首先,XX卫浴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据我了解,角阀为卫浴产品安装必需的零件,如果没有角阀则卫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而XX卫浴公司销售人员在出售卫浴产品时并没有向冯某告知其所购买的“全套卫浴产品”竟然不包含角阀,而冯某作为消费者,其始终认为其所购买的产品包含所有的零部件。XX卫浴公司提供的不包含角阀的卫浴产品显然不能满足正常使用的需求,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其次,安装人员龚某受雇于XX卫浴公司为冯某送货安装,其向冯某出售角阀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角阀应当认定为XX卫浴公司向冯某出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角阀断裂漏水,XX卫浴公司当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角阀断裂漏水时,冯某及家人尚未入住该房屋,也没有使用该卫浴产品,不存在使用方法错误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另外,冯某已经尽到了正常的注意义务,不能因装修尚未完毕尚未入住而认定冯某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观点,即安装人员即使是守候在市场内为各种品牌门店安装送货的人员,其在为被告XX卫浴公司送货安装时,与XX卫浴公司形成了临时的雇佣关系,安装工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XX卫浴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令被告XX卫浴公司赔偿原告冯某各项损失公司四万余元。

律师办案心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众多,实践中遇到的纠纷类型更加复杂,往往会出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办案思路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就必须仔细的思考每一种可能的办案思路,并充分的权衡其各自的利弊,寻找最为便捷的思路,并最大限度的减少诉讼的风险。实践中,往往有些律师或者当事人,在没有经过慎重思考的情况下即确定一种办案思路,最终可能导致诉讼进行到中途而无法继续或者使诉讼程序绕弯路最终增加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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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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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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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颖
  • 执业律所: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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